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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5/18】    浏览次数:【1098】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我市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充分发挥中试平台(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支撑服务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进一步支持西安市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市秦创办发〔202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围绕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提供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中试服务的开放型科研实体。

  第三条 中试平台(基地)主要任务包括:

  (一)科研院所及行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设具有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能力的,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中试平台(基地),实现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转化产业化。

  (二)科研院所及行业龙头企业整合现有创新资源,面向社会提供优化现有技术结构、性能、工艺,开展中间试验和小批量生产,提供质量检测、性能测试服务,推动新技术的产品化及首台(套)新产品研制服务等。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链重点企业联合驻市高校,依托现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共建中试平台(基地),并面向本行业领域开放中试服务,形成对产业链各环节研发与转化过程的技术服务供给。鼓励中试平台(基地)不断探索新机制,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参与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和成果转化项目中试熟化。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和推动西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开展市级中试平台(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中试平台(基地)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中试平台(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各区县、开发区和驻市科研院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择优认定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企业,中试平台(基地)等主要研发、生产场所均在本市。

  (二)中试平台(基地)为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链重点企业联合市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示范高校建立,有近两年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市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示范院所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建立,有稳定的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来源。

  (三)中试平台(基地)重点围绕《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143号)中的19条重点产业链以及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开展成果转化服务,鼓励在秦创原“一总两带”建设布局中试平台(基地)。

  (四)中试平台(基地)具备固定场地,拥有承担本行业中试任务的专用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中试生产线设备以及相关检验、检测等设备原值总和不低于2000万元,新增设备价值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

  (五)中试平台(基地)拥有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数的50%,有来自合作高校院所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3~5人以上。技术人员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六)中试平台(基地)建成后需具有对外提供开放式服务的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明确的中试服务范围和较高的服务质量。

  (七)三年内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经评审符合中试平台(基地)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公布认定结果,名称为“西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

  第三章 建设支持和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中试平台(基地)项目纳入年度科技计划择优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级中试平台(基地)运营主体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级中试平台(基地)应在每年1231日之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当年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中试平台(基地)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平台投入和运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中试平台(基地),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考核不合格给予一年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中试平台(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级中试平台(基地)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的变更报告。不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经市科技局审核变更后该中试平台(基地)已不满足市级条件的,撤销其市级中试平台(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中试平台(基地)及其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研发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级中试平台(基地)必须严守科研诚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认定、考核等环节如有违反科学道德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据《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其市级中试平台(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西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来源: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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